最高人民法院
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诠释
(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744次聚会通过,,,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)
法释〔2018〕12号
为准确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划定,,,;;さ笔氯说恼比ㄒ,,,连系审讯实践,,,制订本诠释。。。。。。
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时代最先盘算的,,,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时代的划定。。。。。。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时代划定的,,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。。。。。
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,,,诉讼时效时代尚未满民法通则划定的二年或者一年,,,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时代划定的,,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。。。。。
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,,,民法通则划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时代已经届满,,,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时代划定的,,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。。。。。
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,,,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,,,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划定。。。。。。
第五条 本诠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。。。。。。
本诠释施行后,,,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,,,适用本诠释;;本诠释施行前已经终审,,,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凭证审讯监视程序决议再审的案件,,,不适用本诠释。。。。。。